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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2-5 17:14:51 来源: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机制,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温政办〔201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出发点,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和扩大中小学办学自主权,激发校长队伍活力和创造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不断巩固提升温州教育在全省的“铁三角”地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校长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原则。明确校长的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注重校长“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专业能力的提升,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去行政化改革,拓宽校长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二)坚持注重质量、促进均衡原则。积极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发挥优秀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鼓励优秀校长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先在市教育局及四个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长岗位开展试点,县(市)逐步推行。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现任正职校长。

四、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分为特级、高级(一、二、三档)、一级(一、二、三档)、二级(一、二档)等四级九档。特级校长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的10%以内,高级校长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并兼顾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

五、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教,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六、任职资格

中小学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要求。受聘正职校长岗位,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校长岗位任职经历。德才和业绩很突出的,可破格任用。

七、选拔聘任

(一)改革校长管理权限。选拔聘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学校现任干部所参照的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

(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任期目标在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三)实行校长任期制。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6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原则上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12年,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八、职级评定

(一)确定任职年限。申报各职级校长应具备最低累计校长任职年限,其中二级满3年、一级满5年、高级满7年、特级满9年。校长原任正职年限按实计算,任副职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折算成任正职年限。

(二)建立校长职级评审制度。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初审、述职与评议、考核与评鉴、评审与推荐、公示与确认等环节进行,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特级校长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长的职级评审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余学校校长的职级由所在县(市、区)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配套出台《温州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参照制定本地评定办法,开展校长职级制评审、认定、考核和奖励等工作。

(三)鼓励校长交流。交流到偏远农村、海岛学校的校长,在评级中优先考虑。

九、激励保障

完善校长考核机制,实施职级制校长奖励制度。依据职级制校长的职级、年度考核等情况综合确定奖励额度,具体奖励额度由各地根据财力确定,分配方法由各级财政、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另行联合制定。校长职级制奖励在绩效工资总量外予以单列实施。

十、考核监督

(一)加大考核力度。实行校长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双轨制考核评价办法,年度考核、任期目标考核作为对校长评级晋档、确定职级制奖励额度、职务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监督约束。加强对校长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履职不力的校长,按有关规定问责;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校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学校主要领导因聘任期满、调动、轮岗、退休、辞职、解聘或学校撤销合并等原因离任的,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完善退出机制。

1.离开校长岗位后不再享受校长职级制奖励。实行校长职级制后退休的校长,仍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2.中小学校长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4)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十一、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强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深化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由教育、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做好中小学校长聘任、交流、监督、培训等工作,组建校长专业发展智库,聘请全国知名专家担任顾问,为校长职业化发展搭建高端、专业的助推平台;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联席会议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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