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网络问政  > 调查征集 
《温州市鹿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征求意见
时间:2018-4-11 15:34:48 来源: 字号:[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鹿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5577310;

2.传真号码:0577-55577309;

3.电子邮箱:496530760@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信大厦北门二楼2048室,鹿城区编委办,邮编325000。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确定鹿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机构规格的批复》(温市编〔2018〕3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鹿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为区政府直属的相当于正科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中长期发展方案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展历史文化保护组织的联系、研究和交流,负责街区的宣传和推介等工作。

(四)负责传统文化的开发、挖掘工作,负责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和构成历史风貌的其他要素,维护街区功能延续和文化传承。

(五)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开发的任务。

(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申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

(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街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八)负责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户管理,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九)配合进行街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和业态规划,参与利用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旅游项目开发。

(十)配合依法进行街区内大型宣传、游览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一)完成市历史文化保护建设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鹿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设4个职能科室。

1.综合科

协助领导做好内部事务协调及对外联系工作;负责文秘、文书档案、会务、保密、保卫、信访、信息、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配置、保养、更新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负责党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考绩考核、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街区内文化元素的收集、整理、存档;负责建设街区内的历史文化元素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负责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及组织的联系与交流,负责街区的宣传和推介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所涉及的征地拆迁政策的调研,协调征收部门和属地街道落实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调研,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保护管理办法;负责牵头历史街区范围内管线迁改方案的确立及督促落实工作。

2.规划开发科

参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总体规划,以及规划范围内的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负责联系规划部门做好建设街区内历史建筑划定和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保护、修复、开发和利用;负责历史街区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方案的编制与报批;负责街区改造方案、店招店牌的设计设置方案的审核;负责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前期手续申报工作;负责保护开发项目的合同起草、谈判、签订工作;负责街区保护建设资金的投融资管理与调配使用;协助做好街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业态规划,参与利用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旅游项目开发工作。

3.建设工程科

负责编制整治范围内实施项目的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和工程全过程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对市场化开发的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并做好对外组织、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审核工程预(决)算;负责收集工程竣工后完整的结算资料,对施工单位呈报的工程决算书进行初审;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台帐及相关资料,做好工程资料的卷、归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财务管理工作。

4.保护管理科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监督街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街区内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古树名木、园林植被等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街区内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的维护管理,协助配合有关开展执法活动;负责联系文物部门做好建设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及文物维护方案的审核和报批,做好文物使用功能方案的拟定、审核及报批,监督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

三、人员编制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