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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时间:2018-4-18 17:14:28 来源: 字号:[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6588264;

2、传真号码:0577-56588263;

3、电子邮箱:387623692@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国土鹿城分局 ,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促进项目落地、工程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完善用地机制,统筹各类用地需求,切实做好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全面推进节约集约模范市创建活动,为我区“大建大美”和推动城市建设转型提供有力的土地要素支撑。

二、任务目标

(一)批而未供土地清理目标:截止2018年12月底,实现消化批而未供土地4000亩。其中2017年(含)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净地率达90%以上, 2008年(含)前的批而未供土地实现清零,2013年—2017年批准的城市批次供地率达60%以上。地块净地以宗地为单位,征地拆迁政策处理、规费缴纳、原有土地证注销、土地平整等各项工作全面完成达到随时可供的净地状态为标准,属经营性用地的以纳入土地储备为标准。供地率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为准。

(二)供而未用土地清理目标:截止2018年12月底,完成供而未用土地处置5000亩。其中合同约定应开工项目按期开工率达90%以上,应开工未开工项目(含经延期审批后未到约定开发期的项目)处置率达100%。处置到位以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闲置费、收回或者正式开工为标准,开工的应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8年3月底前)由区政府召集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轻工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召开专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调查核实(2018年4月5日前)各街镇再次组织调查摸底工作,认真核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基本情况,摸清未供、未用具体原因。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2018年4月5日前完成,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4月5日上午下班前报区国土分局汇总。

(三)组织实施(2018年4月—2018年12月)各街镇、管委会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台账清单,实施销号管理。要以具体地块清单为单位,逐宗明确工作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逐宗制定工作方案,分类施策,切实消化,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总结提升(2018年12月)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专项清理行动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客观评价工作成效,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进行复制推广,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批而未供土地清理措施:

1、加大政策处理力度。对未达“净地”要求的,各镇街应强化征地、拆迁政策处理责任落实,具体到人,倒排时间,结合“清零”专项行动,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加大指标保障力度。对原报批区块不完整的,在2018年度新增计划指标安排时优先保障零星漏批地块的补报补征。各镇街须在5月10日前将需补报补批的区块组件上报区国土资源局。我们审核后将争取市里指标分配。

3、加大规划管理力度。对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原定项目无法落地的,建议由规划部门逐个排查,出具规划意见,国土部门按项目类型办理供地手续;对属边角地、夹心地且不能核销、盘活的,由发改部门以绿地、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安排项目,规划部门按照征地范围划定红线出具规划意见,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规划功能的调整工作须在6月底前完成。

4、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因资金等原因尚未启动审批,或供地已报批但相关规费未缴的,按项目归属,由财政安排资金。区财政应将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收入优先用于相关资金的保障。有关资金在6月底前安排并支付到位。

5、加大项目谋划力度。各镇街要加大原安排项目情况的梳理,原项目需继续实施的,明确责任单位,限时完成用地审批手续;原项目不再实施的,抓紧调整明确替代项目,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对于工业、商业等公开出让地块,及时进行全面招商;对已经列入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计划的地块,加快清零做地储备出让速度。

6、加大项目审批服务力度。区审管办应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对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批效率的监督管理。建议对确实一时难以按完整项目供地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分期建设申请,发改部门出具分期投资计划意见,规划部门划出分期用地红线,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分期供地,先将符合供地条件的土地供出去,等其他土地符合供地条件后再予以供地。

7、加大村二三产返回地消化力度。对村二、三产返回用地,原则上应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村集体确需自建自用的需取得区政府同意,各镇街须明确时间节点督促村集体抓紧办理供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一律实行公开出让,留地指标内的出让收益全额返回村集体。建议增加财政专项周转资金的保障力度,并提高周转效率,分批逐个予以解决。

8、加大核销力度。我们将指导各镇街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批而未供土地核销管理办法》,对边角地、零星地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梳理(原则上小于1亩),按流程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核销。各镇街需在8月底前完成地块梳理和材料准备工作。

9、加大盘活力度。对2010年以前报批,但至2018年7月底仍未完成征地程序的、因规划调整而控制不能近期使用的、原项目不再实施又不能安排其他项目的,一律实施盘活。区政府将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盘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3 号)要求组织实施。

10、加大已用未供土地处置力度。对未经批准但实际已经使用的批而未供土地,属公建项目用地的,违法行为可免于处罚,由区政府出具免于处罚意见后,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属经营性用地,实际已使用,涉及广大群众利益,且符合《关于在全市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破三难、促规范”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8〕231号)要求的,按文件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对其他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专题研究处理。

11、切实完善长效机制。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指标分配机制,按项目轻重缓急以及项目立项、选址、资金保障、政策处理等前期工作成熟度确定指标配给。

(二)供而未用土地清理措施:

1、加大开工督促力度。对已供应尚未到约定开工期的项目,各镇街须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尽早开工建设。

2、加大违约处理力度。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违约未开工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和闲置费,应收回的严格依法收回。区政府将对《项目管理合同》的履约监管职能履行情况做专题督察,对圈而不用、批多用少的产业项目要坚决实施回购。

3、加大收回处置力度。对因规划管控原因不能正常开工建设的,各镇街加大协商处置力度,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调整意见,在6月底前按有关规定调整用地手续,加快开发建设;不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抓紧与业主单位协商最迟在10月底前组织收回收储。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截至2018年2月底应开工未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于2018年8月底前开工建设。届时仍未开工的,按规定严肃追责。对因政府政策处理不到位或者配套道路未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无法开发建设的,属地镇街(责任单位)要完成政策处理或基础设施建设,排除妨碍。届时仍未排除妨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规定严肃追责。

5、加大村留地处置力度。对村二三产返回用地项目,因资金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工的,由乡镇(街道)和村集体协商,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费暂时挂账。收回的村二三产返回用地,鼓励采用公开出让并以返回出让收入的方式处置。

6、加大非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安置补偿等政策处理已经依法到位的项目,单位或个人采取阻挠、限制、威胁行为,影响用地单位正常使用土地的,建议纳入公安部门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扫除“村霸、材料霸、工程霸”等顽疾,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清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考绩办、发改、财政、经信、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以及各街镇、轻工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区国土分局),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镇、轻工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集中办公开展攻坚行动,调查情况、化解问题、推动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街镇、轻工园区,第一责任人是各街镇、轻工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属市、区级集团实施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由属地负责,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由项目业主负责。

(三)加强协调统筹。各各街镇、轻工园区要加强协调,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集有关责任单位、业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落实清理任务,限定申请供地时限和开工建设时限,制定推进时间表,紧盯目标,督促落实攻坚措施。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大协调力度,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对区级项目,分管副区长要主动参与,牵头协调有关疑难问题。

(四)实施销号管理。各地要对照调查摸底形成的地块清单,逐宗核实具体情况,逐宗分析具体原因,逐宗确定处置方案,予以专案推进。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清理建立销号管理制度,处置一宗、销号一宗,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细化政策指导。区发改、财政、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立足本职,勇于担当,结合“最多跑一次”等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切实加大对各地的政策指导力度,指导各地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工作中的有关疑难问题,并配合区考绩办加强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街镇开展督导。

(六)加强督办考核。区委区政府将清理工作列为2018年重点攻坚考核项目,与各街镇、轻工园区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责任人进行组织问责。实施月通报制度,各地要于每月的25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度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考绩办对清理情况实行每月一通报。对工作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街镇,区考绩办要及时组织进行督查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政府领导对责任人进行实施约谈,通报结果作为督查、约谈的依据。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对项目业主单位办事拖拉,推诿敷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部门不认真履职导致工作延迟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严肃问责,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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