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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8-5-2 10:49:33 来源: 字号:[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324566;

2、传真号码:0577-88324557;

3、电子邮箱:836099046@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7组团22幢,鹿城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的处置,消除危旧住宅安全隐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关于加快推进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33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域范围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旧住宅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本办法所称的危旧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C、D级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产管理中心、规划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鹿城分局和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根据危旧住宅房屋处置相关规定和文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危旧住宅房屋的解危处置,应当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分类采取下列方式:

(一)危旧住宅房屋经修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的,可以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修缮加固需按照规定报区综合执法局备案,并接受区综合执法局监管。

(二)危旧住宅房屋无法以修缮加固方式解危或修缮加固费用明显过高,并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原址拆除重建。不能原址拆除重建的,可考虑异地重建。申请异地重建并依法获得批准的,在异地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危旧住宅。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D级危旧住宅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城中村改造政策予以收购:

1.对于城镇零星的D级危房,并且已明确是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的,可予以货币收购;

2.对已列入省棚改计划和列入城中村、旧小区、旧片区拆迁改造近期计划内的,可予以货币收购;

3.对没有列入拆迁改造近期计划,但D级危房比较集中的区域,可采取结合旧小区、旧片区连片改造,由属地街镇进行资金平衡测算,编制拆迁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采取以上分类处置方式进行解危处置的危旧住宅房屋必须为合法或视同合法建筑。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土地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的建筑;

(二)未取得房屋产权手续,但根据《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温政办[2014]75号),经区认定办认定,视同合法的建筑;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范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危旧住宅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危旧住宅房屋的修缮加固

第七条 鹿城区范围内,经鉴定为D级的危旧住宅房屋,和未纳入城中村、旧小区、旧片区拆迁改造近期计划或已纳入城中村、旧小区、旧片区拆迁改造计划但近期不实施(由工务局和街镇审查确认)、经鉴定为C级的危旧住宅房屋,且符合相关规划条件,修缮加固后能确保使用安全的房屋,可以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解危处置。

第八条 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备案、监管程序:

(一)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凭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视同合法证明)、是否纳入拆迁改造近期计划或暂不实施证明、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四周和顶部各一张),经属地执法中队审查并实地勘察后,申请人填写《修缮加固承诺书》,并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修缮加固设计施工方案,区综合执法局予以备案。

(二)个人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中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其修缮加固的协议书。

(三)备案结果经区综合执法局公示后方可进行修缮加固,严禁借修缮加固之名进行全部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四)修缮加固竣工后,申请人应当请资质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房屋安全等级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并报属地街镇和区房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施工图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条 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前,应先行腾空。修缮加固施工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面积、高度、建筑风貌。色彩与周边保持一致协调,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

第十二条 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并符合使用要求后,应继续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

第三章 危旧住宅房屋的拆除重建

第十三条 鹿城区范围内(除藤桥、山福镇外),经鉴定为D级的危旧住宅房屋,确实不能通过修缮加固方式解危或修缮加固费用明显过高,并且未纳入城中村、旧小区、旧片区拆迁改造近期计划(由工务局和街镇审查确认),同时又符合相关规划的,可以采取原址拆除重建的方式解危处置。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的拆建条件,但在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内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危旧住宅房屋,不得原址重建,应考虑异地重建。

危旧住宅房屋用地是否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予以确认。

危旧住宅房屋位置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确认。

危旧住宅房屋位置是否在文保线建设控制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视同合法的危旧住宅房屋按本办法规定拆除重建时,可以不再补办相关房屋手续,直接办理拆建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由属地街镇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一并予以处置:

(一)对于整幢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拆除,另有其他等级存在,如不同时拆建无法保证其余建筑安全的。

(二)单幢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因为建筑间距较小的原因而导致在其施工时对周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使周边房屋的危险等级增加),且周边房屋住户也有拆建意愿的。

第十七条 个人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按照联合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凭身份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视同合法证明)、未纳入拆迁改造近期计划证明、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四周和顶部各一张)、《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等材料,报属地规划所。

(二)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召集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定拆建的可行性,各部门应同时提出指导意见,形成联合审查会议纪要,通过后由规划部门签发《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联合踏勘通过后,申请人凭《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纸、日照分析比对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对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对涉及规划职能的内容及时回复处理结果,涉及消防、住建等部门的,规划部门及时函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回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经规划许可后方可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经核实后再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建筑区划内多层多业主危险住宅房屋拆除重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委托业主代表)凭全体业主决议书、身份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视同合法证明)、未纳入拆迁改造近期计划证明、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四周和顶部各一张)、《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等材料,报属地街镇。

(二)属地街镇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住建、房管中心、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综合行政执法、交警、质监等部门以及各地下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定拆建的可行性,各部门应同时提出指导意见,形成联合审查会议纪要,通过后由属地街镇签发《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由申请人自行在发改局网上备案。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的设计单位应根据部门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内容出具施工图。施工图经图纸审查中介机构审查合格并已经发改备案的,申请人凭《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日照分析比对报告等,报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对危旧住宅房屋拆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对涉及规划职能的内容及时回复处理结果,涉及消防、住建等部门的,规划部门及时函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回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相关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危旧住宅房屋拆建项目施工许可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六)建筑区划内多层多业主危险住宅房屋原址重建,其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

(七)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持相关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再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施工图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二十条 危旧住宅房屋原房建筑平均层高不足2.8米的,在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拆建后可增至2.8米。原建筑平均层高超过2.8米的,可按原建筑高度或以下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危旧住宅房屋原址重建时,如基底存在形状不规整、位于规划道路红线范围、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等情况的,为有利于使用,在周边地形条件许可并保持建筑基底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基底形状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后的建筑基底超出原土地证用地范围的,需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建房户为居民户口的,房屋拆建时用地调整不能占用集体用地。

第二十二条 个人危旧住宅房屋原址重建时,如原房室外场地标高偏低的,可参照周边地形标高重新设定。建筑基地紧靠新建道路的,其场地标高应以不超过城市道路中心设计标高0.3米的标准予以设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环节中,如个人危旧住宅房屋拆建后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除了规划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前公示之外,申请人还须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其建房的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的建设管理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危旧住宅重建,位于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的,原则上按照原面积拆建,原房屋合法或视同合法建筑少于三层的,在不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的前提下可增至三层,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个人危旧住宅房屋重建,位于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按照村庄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但未明确建筑层数或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在不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的前提下可按三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个人危旧住宅重建,位于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区内的,不得在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四线”控制范围内建设,应调整用地位置移位建设;其他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原则上也要调整用地位置移位建设。特殊情况报属地街镇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个人危旧住宅拆除重建,视同合法的建筑但所有权人已经亡故的,由所有权人配偶和子女协商签订协议书(需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确认继承人,办理原土地证注销手续后,再按原土地证宅基地面积与合法(或视同合法)建筑面积,由继承人作为危旧住宅拆除重建的申请人申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建筑区划内多层多业主的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全体业主为行为主体,需全体业主100%同意,应以全体业主名义提出申请,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应根据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消防规范进行设计,日照间距等要求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确因设计需要而增加附属设施(如过道、消防楼梯、电梯等),经消防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但不得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在周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筑基底位置可以适当调整,如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用地手续,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由于场地限制的原因,停车位配置和绿化等指标可以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建筑区划内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原址重建在项目报批时,所有业主应明确各自占有的户型位置和建筑面积。应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具体说明,并在平面图相应位置上标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以此为依据予以房权分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区住建、房管中心、规划、国土资源、综合执法、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照基本建设流程,开辟绿色审批备案通道,加快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和拆除重建项目实施,方便群众办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后,经资质单位鉴定达到A、B级的,备案后予以补助100元/平方米和修缮加固的设计费用;建筑区划内多层多业主的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的,竣工备案后予以补助300元/平方米,补助费用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剩余修缮或重建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房改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

修缮或重建费用,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因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的由责任主体承担,政府不予以补助。

第三十四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的,或在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但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拒不配合实施,又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由属地街镇牵头、各部门配合关闭危旧住宅房屋、禁止人员进入。

第三十六条 藤桥镇、山福镇的村民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应根据《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46号)文件并结合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如台风、火灾等)受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符合拆除重建条件的住宅以及城乡非住宅功能的危房修缮和拆除重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鹿城区涉及危房拆建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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