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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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030378; 2、传真号码:0577-88030373; 3、电子邮箱:jmj@lucheng.gov.cn;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7幢,鹿城区经信局,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73号),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综合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鹿城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资源产出导向,健全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转型升级、绿色经济发展的倒逼机制,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综合效益,改善我区工业经济要素资源短缺、资源利用率不高、“低小散”现象未改观的现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以“省转升办”提出的坚持市场主体、坚持分类施策、坚持分级推进、坚持分步实施为基本原则,以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为评价重点,以高效运用生产要素获取产出最大化为原则,倒逼企业产业转型,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指标体系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年视情修订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在对象选择上,要有序推进、逐步扩面;在指标设置上,要先易后难,合理推进,注重可操作性;在措施落实上,要循序渐进,合理把握政策力度。 (三)主要目标。构建以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为主要指标的规上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体系;构建以亩均税收为主要指标的规下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二、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机制 (一)企业评价和分类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价方法,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分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为重点发展类; B类为鼓励提升类; C类为整改帮扶类; D类为整治淘汰类。 (二)评价结果应用 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坚持“保高效、限高耗”原则,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对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行差别化政策,逐步建立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与资源要素配置激励奖惩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1.对A类企业重点扶持。加大对A类企业政策支持力度,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需求,优先申报机器换人、“两化”融合、“三名”培育等项目,优先评选区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商标,优先支持建成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品牌企业等;优先享受工业、人才、科技等有关财政补助(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合作。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创新发展,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做优做强创新发展。建立区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和企业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实施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先推荐A类企业参加各类争先创优工业企业评选。 2.对B类企业提升发展。加大对B类企业的服务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制定具体的提升计划,并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兼并重组,实施创新发展,适当给予奖励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支持“零土地”技改项目予以立项。 3. 对C类企业整改帮扶。加大对C类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制定整治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严格限制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需求,依法依规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并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 对D类企业倒逼整治。对D类企业加强能耗对标、环保“零点行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打非治违”、税收稽查等专项执法,倒逼低效产能淘汰,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实现转型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经济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物价)、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相关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各抽调1名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办公,配合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建立综合评价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各街镇(园区)成立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定期的工作交流、沟通协调活动,分阶段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区发改局牵头负责服务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区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区统计局负责对企业进行行业分类,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R&D经费、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名单、基本信息及企业行业分类;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负责提供企业亩均税收数据;鹿城供电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区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各街镇(园区)负责接收公示后企业数据纠错申请,初审后提交给数据提供部门核对;区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和各街镇(园区)提供的纠错结果进行汇总。 (三)强化结果运用。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环保、金融、国税、地税、国土、供电等各部门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制定出台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以及细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企业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本意见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和用地面积5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方法 根据企业性质,分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并分别按照相关指标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规上企业按照鞋业制造类、机械电气类和其他等行业进行排序,按行业分成A、B、C、D四类。规下企业按亩均税收指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成A、B、C、D四类。 1、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亩均税收4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亩均税收100%。 2、指标值确定及计算 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内部支出、主营营业收入等指标的统计、取数和计算,按综评办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执行; 亩均税收(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万元)÷用地面积(亩)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万元)÷用地面积(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万元)÷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工业增加值(万元)÷污染物排放量(吨)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万元)÷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R&D经费内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3、得分计算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得分=(企业亩均税收÷参与评价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40+(企业亩均增加值÷参与评价企业亩均增加值基准值)×20+(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参与评价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基准值)×10+(企业单位排放增加值÷参与评价企业单位排放增加值基准值)×10+(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参与评价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10+(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参与评价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基准值)×10+加分项;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得分=(企业亩均税收÷参与评价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100+加分项。 各项指标的基准值在省市未出台指导性意见时,采用参与评价企业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值。若省市已出台指导性意见,则各项指标基准值采用省市标准。 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企业确无排放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为满分。 获国家、省级、市级品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国家、省级、市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或载体的分别加5分、3分、1分。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加3分;当年“机器换人”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加3分、500万元以上不到1000万元的加1分;实缴税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3分,实缴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加5分;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含)以上的加5分;领军企业、功勋企业加5分,高成长企业、鹿城区工业50强企业、鹿城区税收50强企业加2分,以上加分不得重复享受。 新增土地项目、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上企业在三年保护期内,参与评价,但不参与企业分类。原规上企业退规后再次升规的,不再享受新升规企业三年保护期。已“退二进三”企业不参与评价。 被评为领军企业、高成长企业、功勋企业、鹿城区工业50强企业,鹿城区税收50强企业,三年内不予评为C类或D类; 占地10亩(含)以上,仍为规下企业的,评价除D类外降低一个档次。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评为A和B类。当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两个指标中单项排序出现一项D类时,则该企业不能定为A类。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A类;被国土部门认定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直接定为C类。零产出、零申报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对拒绝核实、补充评价资料、不配合评价工作的企业一律认定为D类。 三、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每年5月底前,各部门、街镇(园区)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评办)。综评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 (二)评价计算。每年6月底前,综评办各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由综评办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镇(园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 (三)核对公示。每年7月上旬,综评办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完整数据,统一公示评价结果。 (四)公告应用。根据公示结果,正式公告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分类办法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分成A、B、C、D四类。 (一)A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含)的规下企业列为A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二)B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7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50%(含)的规下企业列为B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三)C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70%-9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0%-95%(含)的规下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四)D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规上企业和末5%(含)的规下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五、结果应用 根据鹿城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评价结果,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上逐步实行差别化政策。 六、其他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附后。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指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面积),规上企业租用土地面积按1000平方米折算成1亩计算。 三、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四、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五、R&D经费内部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六、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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