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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
时间:2018-5-25 16:49:47 来源: 字号:[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290364;

2、传真号码:0577-88290113;    

3、电子邮箱:363892204@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永楠公寓2幢2楼,鹿城区体育局,邮编325000。

附件:《关于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文明、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民间划龙舟活动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须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内进行。

今年市区准许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时间为6月14日至18日,共5天。

民间划龙舟活动可在滨江街道、南汇街道、五马街道、松台街道、广化街道、大南街道、南郊街道、蒲鞋市街道辖区水域内进行。

二、民间龙舟队数量应控制,一个行政村(居)原则上只能申报成立一支龙舟队。

三、成立民间龙舟队,须报经区体育局批准;未经区体育局批准,不得擅自成立民间龙舟队。

四、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须报经区公安分局许可;未经区公安分局许可,不得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

五、今年审批工作截止时间为6月10日。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区体育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区龙舟办设在区体育局,地址:江滨西路永楠公寓2幢2楼209室,联系电话:88290364。

六、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居)委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民间龙舟队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村(居)委会申请报告;

2.龙舟队人员名单及龙舟队负责人、主要队员(旗手、鼓手、舵手等)身份证复印件;

3.龙舟队队员的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保险;

 4.龙舟队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龙舟建造人员或检验人员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或检验证书(合格证);

6.配备的救生器材(其中救生衣须每人1件)清单等材料;

7.要求配备后勤服务船的,需提供船名船号、船舶证书、驾驶员适任证书等材料;

8.2017年度报停的,需带保留资格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本辖区成立民间龙舟队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区体育局。

(三)区体育局接到街道办事处汇总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书面决定。对准许成立的龙舟队,发给船只号牌。龙舟队本年度需报停保留资格的,要向区体育局提出申请。

七、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龙舟队的负责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街道办事处向区公安分局领取并填写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

2.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活动的龙舟队、龙舟队负责人与队员名单和安全保卫措施等。

(三)区公安分局接到街道办事处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龙舟队负责人须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经区公安分局许可举办的民间划龙舟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九、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和龙舟队负责人应加强对划龙舟活动水域的巡航排查,对水上水下障碍物,要在划龙舟活动开始前予以清除或标识。

十、龙舟建造人员或检验人员须确保其建造、修理或检验的龙舟质量高于传统木质龙舟的质量要求和技术参数,同时须出具质量保证书或检验证书(合格证),保证龙舟安全适航。

因龙舟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龙舟建造人员或检验人员须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龙舟每次下水前,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应认真检查龙舟质量状况(适航状况)及救生设备配置情况,并由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签字认可。龙舟下水时,队员禁止携带贵重物品,救生衣使用率要达到100%。

十二、后勤服务船开航前,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安全适航要求,是否配备合格的驾驶人员和足够的救生器材,船上人员是否超载等情况,并由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签字认可。

后勤服务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航行期间应加强观察,控制航速,避让龙舟,服从管理;船上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且不得超过5人,必须有1名村干部,除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上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上船,严禁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严禁利用后勤服务船观看划龙舟活动。

十三、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申办划龙舟活动不符合《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在政府准许举办划龙舟活动的时间和水域以外的。

(三)2017年度划龙舟活动中有寻衅滋事、宗族宗派械斗、铺张浪费、强行摊派、变相敛财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木质龙舟质量低于传统木质龙舟质量参数要求的。

(五)队员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及其他原因不宜强烈运动的。

(六)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的。

十四、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以划龙舟、停放龙舟为借口进行寻衅滋事、宗族宗派械斗、强行摊派或变相敛财,破坏社会安定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严重影响政府机关和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未穿救生衣、酒后或携带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下水划龙舟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时间和区域划龙舟的。

(七)使用村集体资金购置龙舟或举办划龙舟活动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的。

(九)以划龙舟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十五、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予以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的。

(三)龙舟队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治安事故的。

十六、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违反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七、6月14日至18日期间,暂停运营水上巴士,禁止私人游艇、摩托艇在民间划龙舟活动规定的水域内行驶。

十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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