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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实施<温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细则》征求意见
时间:2018-5-31 10:26:32 来源: 字号:[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鹿城区实施<温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56987862;

2、传真号码:0577-56987862;    

3、电子邮箱:286275537@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办公室,邮编325000。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实施<温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细则》(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实施温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细则
(意见征求稿)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可靠,提升城市市容景观水平,推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温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分类、户外广告设置分区、分类设置要求以及照明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及 7 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管理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1 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空间和载体不同可分为建(构 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2.2 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类型可分为贴膜广告、喷绘布广告、灯箱广告、实物镂空造型广告、三面翻广告、霓虹灯广告、LED广告等。

2.3 按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内容不同分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内容不以盈利为目的, 以形成良好公益生活秩序和基本公共道德准则作为表现形式的为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反之即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批准设置的LED类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内容占比不少于30%。

2.4 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时效长短分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开业庆典、法定节假日宣传、施工宣传等活动期间而设置的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的广告设施(包括桁架、条幅、彩虹气模、广告彩旗等)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反之即为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临时宣传品设置应采用张挂、放置方式设置。

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区

根据鹿城功能分区、路网结构及主要空间节点特征将城市划分为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限制设置区、鼓励设置区和适量设置区四类控制区。

3.1 禁止设置区

3.1.1概念界定:禁止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除外)的区域。

3.1.2禁止设置范围:

3.1.2.1 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 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1.2.2 在国家机关、医疗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3.1.2.3 在城市非商业性的标志建(构)筑物(博物馆、物华天宝等)及住宅建筑上(商住混合的建筑物非住宅性质部分除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1.2.4 人行道上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3.1.2.5 存在以下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道路交叉口三角视距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点 10 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设置存在遮挡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10米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人行天桥、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站点等人、车流出入口 10m 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各类市政管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或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河道、防洪堤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3.1.2.6未经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广告位置的使用权,禁止利用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各类国有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对于各类国有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已经整体招标出租或产权单位自行申请设置的除外。
    各类国有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是指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该建(构)筑物整体具有独立、完全产权,不存在与个人或集体共有情况。

3.1.2.7 以下存在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等情形的位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建筑物存在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除外);

禁止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1.2.8 禁止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1.2.9禁止户外广告设施遮盖建筑物的外窗、孔、洞;禁止户外广告设施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贴膜广告除外);禁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消防登高操作面一侧,含登高操作面屋顶。

3.1.2.10禁止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1.2.11禁止户外广告设施损害建筑物的重要特征和被依附载体的识别性,禁止破坏建筑物天际线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禁止破坏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3.1.2.12超高层建筑主楼部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夜间光影投射类型广告除外)。

3.2 限制设置区

3.2.1概念界定: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可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以公益户外广告为主的区域。

3.2.2限制设置范围:文化体育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广场、公园等休闲或标志性节点。

3.2.3设置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简洁、美观、素雅、大气,严格控制尺度,充分体现公共空间形象、公共环境品质及历史街区特色。

3.3 鼓励设置区

3.3.1概念界定: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区域。

3.3.2鼓励设置范围:包括商业中心、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创意园、文创园等。

3.3.3设置要求:鼓励设置除大型高立柱以外的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体现区域经济繁荣景象, 烘托商业氛围和市场活力;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

3.4 适量设置区

3.4.1概念界定:适量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可适量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3.4.2适量设置范围:除禁止、限制、鼓励设置区外的其他区域。

3.4.3设置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宜简洁、美观,迎宾性道路(机场大道、锦绣路、新城大道、瓯江路、市府路)及两侧建筑物立面,体现门户形象。

4 分类设施设置要求

4.1 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 ( 构 ) 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1 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4.1.1.2 设置的屋顶广告牌类型为实物镂空造型广告,镂空率不小于50%,禁止设置其他类型。

4.1.1.3 原则上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处屋顶广告设施, 有特殊情况的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 1/8 。

4.1.1.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依附建筑物屋顶四周边线,造型支架及底部构架不应裸露。

4.1.1.5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控制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控制表
建筑物层数           户外广告设施造型的最高高度(米)
1 层、 2 层                    禁止设置

3 层                           3
4 层~ 8 层                    5
9 层~ 18 层                   7
19 层以上                       禁止设置

构筑物的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高度设置参照层数执行。

4.1.2 平行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

主要展示面平行于建(构) 筑物外立面,于建(构) 筑物屋顶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

4.1.2.1 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所依附的建筑墙面上缘,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物两侧,设施设置比例应与墙面相协调,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 0.5 米,且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4.1.2.2  建(构)筑物同一侧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大于该墙(含门、窗、洞)面积的 30%。
    4.1.2.3 高层建筑主楼实体墙面应采用贴膜或喷绘布或投影广告类型,不得设置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喷绘布广告应采用外框固定方式(内部无支架)。

高层建筑主楼玻璃幕墙上不得设置贴膜广告;高层建筑裙楼或非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可以设置,但玻璃幕墙贴膜选材应满足燃烧性能B1级以上(包括B1级),同时不得影响玻璃幕墙上窗户的开启功能。

4.1.3 垂直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

主要展示面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并突出于建(构) 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4.1.3.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宽度应与建筑的比例相协调, 高度与宽度比例为
6 :1 或 8 :1 。

4.1.3.2 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自建筑物地平面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 24 米,,禁止超出屋顶高度,厚度应 ≤0.3 米。

4.1.3.3 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建筑的外墙至人行道侧石线外缘距离应大于 5 米的,广告设施底部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应 ≥3 米,不应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且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所依附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 ≤1.2 米,版面宽度应 ≤1 米,外挑部分不应对周边单位或个人造成妨碍。

4.1.3.4 同一建筑墙面连续设置的,其广告形式、设置间距、牌面尺寸、垂直距离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 其广告内容宜相互协调,成组设置。

4.1.4 围墙户外广告设施

主要展示面平行设置于实体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1.4.1禁止在非工地的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镂空的字体与图案除外)。禁止以支架加喷绘布方式替代工地围墙。

4.1.4.2围墙上设置的类型为彩绘或贴膜或喷绘布广告类型,禁止采用其他类型。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应凸出两侧现有外墙的墙面,且不应超出自身范围。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米。

4.1.4.3建设工地临时围墙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内容仅限公益广告和自身项目广告,公益广告比例不少于 30% 。

4.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4.2.1 不应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

4.2.2 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与公共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在现有公共设施的非广告位置增设广告,不得以设置广告为目的改造或增设公共设施。

4.2.3 利用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允许设置在预留的广告位置, 宜采用灯箱形式,且不得设置于设施顶部。

4.2.4 利用阅报栏、宣传栏和报刊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保证阅读区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广告设施面积宜不大于被依附设施单面面积的 2/3 。

4.3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或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4.3.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 柱体直径≥0.8 米,广告牌下边距道路地面垂直高度不小于10 米,总高度不宜超过 22 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在鹿城区区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3.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或放置的,高度不小于 4 米且不超过 10 米, 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单个最大宽度小于 30 米的户外广告设施,且必须保证与道路、 建筑之间保持安全倒伏距离。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周边较为宽敞的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会展中心、火车站广场、商业中心、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创意园、文创园等公共场所, 每处场所的设置量不得超过 5 个。

4.3.3 中小型立杆(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或放置的,立杆直径在 0.08-0.25 米之间,广告牌面底部距地面不小于 2.5 米,总高度不大于 5 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4.3.3.1 占用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设施带内,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安全,不得占压燃气市政管网,不得影响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网的使用检修。

4.3.3.2 人行道宽度小于 3 米、商业步行街宽度小于 12 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 20 米的路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3.3.3 沿人行道布置时广告牌面应平行道路方向布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应 ≥0.2 米,立杆外缘距离人行道侧石应 ≥0.4 米。

4.3.3.4 立杆直径宜在 0.08-0.25 米之间;广告牌面底部距人行道地面高度应 ≥2.5 米,厚度应 ≤0.2米,总高度应≤5米。

4.3.3.5 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2平方米, 任意一边长度应 ≤2 米。
    4.3.3.6 道路红线宽度在 2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 2 倍,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20 ~ 50米。

4.3.4 中小型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或放置的,总高度不大于3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大于1.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4.3.4.1 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安全。

4.3.4.2 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5 米,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12 米,且在广告设施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2.5 米;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场(空地)面积不得小于 50平方米。

4.3.4.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 面积不得大于 3 平方米, 厚度不得大于 0.5 米。

4.3.4.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不得小于 0.4 米;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沿路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不得堵塞出口,不得占用无障碍通道;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4.3.4.5 在商业步行街上单侧间距不得小于 50米;主要商业街单侧间距不小于25米;在沿其它城市道路人行道单侧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4.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4.4.1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及车身两侧车窗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且禁止以设置户外广告为目的改装密闭车厢。

4.4.2 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4.3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应设置通透式广告牌;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5 其他类型广告设施

4.5.1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内容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形成良好公益生活秩序和基本公共道德准则作为表现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5.1.1 城市主要形象展示窗口、城市重要节点宜设置常态化展示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的常态化展示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一般不得闲置或发布商业广告。

4.5.1.2 公益性户外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 20%,其中主要公共场所内设置的公益广告中宣传大型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广告量不得小于总公益广告量的 30%。

4.5.2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开业庆典、法定节假日宣传、施工宣传等活动期间而设置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广告设施(包括桁架、条幅、彩虹气模、 广告彩旗等)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4.5.2.1 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4.5.2.2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活动举办场地内部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公共绿地,不得影响交通通畅及行人通行安全,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如连续成组设置应统一有序。 

4.5.2.3 利用灯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选择其一设置,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 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临近交叉路口端第1根灯杆禁止设置;紧临公交站台两侧的灯杆禁止设置。广告牌单面宽不得超出 0.6 米,高度不得超出 2 米,单面重量不能超过 5 公斤,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5 米。

5 照明规定

5.1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5.2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采取隐蔽措施。

5.3 商业区域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表4 的规定。

表 4 : 商业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允许亮度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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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照明要求: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商业区域夜间亮度值应小于1200cd/平方米;其他区域夜间亮度值应小于 400cd/平方米。

5.5 灯箱户外广告照明要求: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 ~ 1.5  且不得大于 2 。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 8000h ,显色指数大于 80 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5.6 户外广告设施夜间照明应尽量避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10:00 之前,住宅窗户的垂直面照度限制在 10Lux 以内,10:00 之后,住宅窗户的垂直面照度限制在 5Lux 以内。

5.7 户外广告设施夜间照明要求自动控制照明时段, 0:00~5:00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开启照明装置。

5.8 其他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表5乘以修正系数 K ,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 K 值为0.4 , 工业区K值为 0.2 ,住宅区K值为0.1 。

5.9 户外广告设施照明宜优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 新灯具。

5.10 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 ≥0.7 。

5.11 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 构筑、 渲染出舒适的色感环境氛围。

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户外广告设施的选材应满足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应由广告设置单位按相关的规范要求执行,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

6.1.2 广告设置与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设置者应对陈旧、损坏的广告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6.1.3 户外电子显示屏在规定运行时间内不得黑屏, 节会期间要按《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播放户外电子显示屏。

6.2 维护保养的要求

6.2.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必须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与保养。

6.2.2 户外广告设施主体结构应每年进行一次防腐保养,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6.2.3 户外广告设施主体结构连接节点(焊缝、 螺栓) 及与墙体锚固节点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 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6.2.4 电子显示屏和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灯具、 电器设施至少每月 维护保养一次。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6.2.5 在台风、暴雨等不利天气多发季节,各广告设置单位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结构、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并制定防台、防风、防雨应急预案,以抵抗气候环境突变时保证户外广告的安全使用。

6.3 安全检测的要求

6.3.1 户外广告应按CJJ149和DB33/T700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从初次安装之日起,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6.3.2 安全检测认定存在结构、焊接、防腐和电气等方面缺陷的,设置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单位申报复检,直至合格。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鹿城区人民政府。如有特殊需要设置的,须经鹿城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广告细则2018.5.31征求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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