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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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359173; 2、传真号码:0577-88352209; 3、电子邮箱:3035969139@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552号 ,鹿城区财政局,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6项):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基础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文印设备、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限于电视机)、传真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义务教育教科书、办公家具(限于规格、型号等确定的成品)、工作制服(限于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限于复印纸)、辅助学习资源(限于义务教育)。 (二)服务类(7项):电信服务(限于电信线路租用)、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限于云计算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一般会议服务、省内培训、机动车保险服务。
鹿城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上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其中,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确定供应商名单。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系统进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温州市财政局或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区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委托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或者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确定。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温州市财政局或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实行协议、定点采购之前或已过了协议、定点采购期限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或个别协议、定点项目在“政采云”平台上没有我区供应商可选时,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或网上超市系统等方式进行采购。 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会议、培训、住宿定点服务供应商,我区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另外,组织党代会、年度“两会”、工青妇区级代表大会等大型会议和委托本系统直属或上级具有培训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可不进入“政采云”平台审批流程,与上述会议或培训有关的费用按我区相关开支标准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区财政局和区集中采购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政采云”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化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包括:部分医用耗材(全省卫生系统)、医疗设备、消防设备(武警消防部队区域专用)、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等。
鹿城区2018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单位上述采购项目进行集中,统一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区级的项目,但委托省级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级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我区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 工程类项目(不包括智能化和信息化项目):50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网上超市未上架的商品除外)。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温州市财政局或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1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各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除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外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三)各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2018年我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统一按照《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 (五)达到我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定点采购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组织招标,各采购单位应按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加强内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政府采购,有关采购文件资料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七)中央与地方共建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八)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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