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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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617616; 2、传真号码:0577- 88617227; 3、电子邮箱:glglj@lucheng.gov.cn;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515号,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切实保护全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实现农村公路“畅安舒美”,根据省政府提出的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决策部署,以及市政府谋划的《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温州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与运营。 第三条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以服务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为重点,以落实乡级政府主体责任为主抓手,全力实施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推动我区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到2020年,投资4.5亿元,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西部山区农村路网明显优化,“畅安舒美”品质明显提升,支撑乡村振兴作用明显增强,百姓获得感明显提高,主要指标达全省先进水平,美丽公路争创全国样板。 我区“四好农村路”建设主要以农村公路新改建,路面维修,安防工程,危桥病隧改造,服务站建设为重点。一是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按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双车道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7.5米、6.0米;单车道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6.5米、5.0米,且必须按规定设置错车道,满足农村客运班线的基本要求。 对交通量较大、通街镇、中心村或风景区,具备拓宽条件的路线原则上按四级公路双车道标准建设,路基、路面宽度分别不小于7.5米、6.0米;二是对交通量相对较小、具备拓宽条件的通街镇、中心村或风景点的路线,要求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6.5米、5.0米,且路面拓宽宽度不小于1.0米。 以上新改建项目护栏必须按标准实施,边坡需处理到位,且水沟必须为“三面光”水沟,路基、路面、停靠站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道路改造提升用地管理的通知》(浙交〔2016〕64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为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通过2018-2020三年的努力,我区计划至少完成农村公路新建50公里,改造提升公路35公里、安保工程3公里,路面维修38公里,危桥改造3座,农村公路服务站建设3个,渡口渡船提升改造13个,建设改造港湾式停靠站30个,更新农村客车4辆,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达5A级,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78个,“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3个。 第五条 区政府将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区政府对街镇年度目标考绩范围。区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四好农村路”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工作,负责定期向区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实施情况等工作;区“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负责“四好农村路”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程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四好农村路”年度建设计划资金的安排和保障、工程结算审价;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街镇为“四好农村路”的实施主体,具体实施辖区内“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对辖区内“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负总责;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实现监管全覆盖。区发改、公安、国土资源、农林水利、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与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各街镇要将三年建设项目上报“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建立“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库。各街镇在每年10月份前申报下一年度“四好农村路”建设计划,计划编报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实地勘察、核查认定,科学合理确定“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报区交通运输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批复,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各街镇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提出辖区内“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书面申请: (一)要求列入计划的申请报告; (二)农村公路现状及拟建设说明; (三)沿线村的意见,并出具今后如有重点工程建设服从有关政策处理的承诺书; (四)征迁工作情况(如有); (五)其他部门补助情况说明。 第七条 根据“四好农村路”建设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街镇提前做好年度建设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按时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由街镇)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公路行业专业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承接项目的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成果交给街镇,街镇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复。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中桥梁改建,需进行专业评估,属于危桥或严重不符合交通量需求的,方可实施改建设计。 第九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实行街镇负责制。街镇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全面负责。 “四好农村路”建设实行招投标制。街镇作为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区有关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 “四好农村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具备相应交通工程资质,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 “四好农村路”建设实行监理制。街镇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等方式落实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且资质等级要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 “四好农村路”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街镇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排水、防护、安全设施、绿化、港湾式停靠站等附属工程应与新改建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步”(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各街镇创建不少于一条美丽农村公路示范路,以点带面,创建路况良好、设施完善、安全畅通的美丽农村公路。 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控制工程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变更设计内容,也不得任意扩大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并进行全面的工程总结。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完工后,街镇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自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报告送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的补助资金,分路基、路面工程二部分核算,对路基工程实行定额补助,对路面(包括安保、边沟、路肩)、桥梁工程按结算审定金额的一定比例补助,并且补助范围限定路基工程宽度≤8米,路面、桥梁工程宽度≤6米(改造提升工程宽度计算为加宽部分数值)。具体标准为:
路面、桥梁工程实行投资控制。区“四好农村路”办公室要将审查同意后的路面、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审定建安费预算,作为控制价。如经批准变更设计方案、造成投资超原预算的,再委托审定投资增加额预算。设计勘查费、监理费、交工检测费、审价费、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费等费用全额补助。 桥梁、路面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由区“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初审,报区财政局审定,作为财政补助计算基数。 部车购税补助资金、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和上级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 渡口渡船提升改造、港湾式停靠站建设改造、农村客车更新、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除省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除省、市补助资金外,区财政补助标准为县道7500元/年?公里,乡道5000元/年?公里,村道3500元/年?公里。农村公路的隧道照明和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安保设施维护及绿化管护等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另外专项安排。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安保工程)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按实兜底。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与区“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每月一次专项核算路基、路面、桥梁等项目资金,项目经验收达合格及以上,路面、桥梁工程结算经审计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有关街镇。 路面、桥梁等工程支付方式按照工程开工后,凭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令、街镇申请资金文件支付20%合同款;中间可凭中期计量报表支付一次计量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决算报表的70%;工程审定后,支付至审定价的85%。 路基工程按照审定价一次性补助。 街镇按招标文件要求,扣留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不存在质量缺陷或损坏的,再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未在本年度计划完工时间内完成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下浮5%,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到次年底验收未达到合格工程要求的,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章 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 街镇要加强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责任部门,并落实以下工作: (一)编制好辖区内新改建工程建设计划,按计划要求积极实施“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 (二)做好工程预算确认、招投标、监理委托及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等工作; (三)按照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做好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管理工作; (四)成立“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督查小组,督查小组成员可由街镇纪委、人大、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五)每月15日向区“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报送月度报表。 第十六条 区“四好农村路”工作办公室 要加强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落实以下工作: (一) 统筹全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工程计划,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 (二)配合街镇督促设计单位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三)成立“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建设检查组,定期与不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测和监督,发出检查意见; (四)制订“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2018年度开始的“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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