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再次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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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030378; 2、传真号码:0577-88030373; 3、电子邮箱:jmj@lucheng.gov.cn;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7幢2楼 ,鹿城区经信局,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综合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鹿城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构建以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为主要指标的规上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体系;构建以亩均税收为主要指标的规下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二、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机制 (一)企业评价和分类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价方法,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分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B类为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C类为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 D类为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 (二)评价结果应用 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坚持“保高效、限高耗”原则,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对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水、用能、排污、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行差别化政策。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1、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执行时间为一年。具体分规上、规下两类:对规上D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D类企业的,实行差别化电价;对规下D类企业,直接实行差别化电价。上述两类企业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 ;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加倍执行电价加价政策。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2、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2)对D类企业,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用水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用水加价措施。 3、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在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并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 (5)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能耗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2018年“标准地”供地面积不少于工业供地30%。 4、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予以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并适当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5、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6、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区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经济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物价)、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相关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各抽调1名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建立综合评价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各街镇(园区)成立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定期的工作交流、沟通协调活动,分阶段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区发改局牵头负责服务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区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区统计局负责对企业进行行业分类,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R&D经费、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名单、基本信息及企业行业分类;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负责提供企业亩均税收数据;鹿城供电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区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各街镇(园区)负责接收公示后企业数据纠错申请,初审后提交给数据提供部门核对;区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和各街镇(园区)提供的纠错结果进行汇总。 (三)强化结果运用。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环保、金融、国税、地税、国土等各部门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制定出台用地、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以及细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企业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评价范围: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已“退二进三”企业不参与评价。新上规企业当年按其意愿确定是否参加评价。 评价对象: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和用地面积5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方法 根据企业性质,分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并分别按照相关指标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规上企业按照鞋业制造类、机械电气类和其他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在各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规下企业按评价得分结果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成A、B、C、D四类。 1、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按照企业亩均税收(权重40%)、亩均增加值(权重2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等6项指标进行评价。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亩均税收(权重50%)、单位电耗税收(权重50%)等指标进行评价。 2、指标值确定及计算 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内部支出、主营营业收入等指标的统计、取数和计算,按综评办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执行; 亩均税收(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万元)÷用地面积(亩)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万元)÷用地面积(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万元)÷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工业增加值(万元)÷污染物排放量(吨)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万元)÷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R&D经费内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3、得分计算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加分项。 企业确无排放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基本分。 4、结果修正。 (1)加分。对以下企业实行相应的加分: ①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 ②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当年“机器换人”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加5分。 ③当年度建立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加3分。 ④当年度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加2分。 ⑤当年度完成股改的;加2分。 ⑥当年度被评为企业上云标杆的;加1分。 (2)提档。对以下企业提升一档: ①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 ②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 ③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④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的; ⑤当年度新上规企业。 (3)否决。 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②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 ③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占地10亩(含)以上,仍为规下企业的,直接列入D类。 ④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⑤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或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 三、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每年4月底前,各部门、街镇(园区)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评办)。综评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 (二)评价计算。每年5月底前,综评办各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由综评办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镇(园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 (三)核对公示。每年6月底前,综评办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完整数据,统一公示评价结果。 (四)公告应用。根据公示结果,正式公告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分类办法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分成A、B、C、D四类。 (一)A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含)的规下企业列为A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二)B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6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30%(含)的规下企业列为B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三)C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65%-9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30%-95%(含)的规下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四)D类 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五、其他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附后。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按照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算。(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面积要计入相应用地面积,但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三、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注:企业污染物零排放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满分计算;有污染物排放但环保部门无监测数据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行业平均分计算)。 四、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五、R&D经费内部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六、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七、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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