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7〕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18-4-3 16:31:50 来源: 字号:[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7〕53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主任。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用EMS向被申请人寄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上陡门路某号对面(黎二村10号地块)的房屋被拆除时的拆迁告知书、施工单位委托书。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因此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已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答复人于2017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请求公开上陡门路某号对面,黎二村10号地块范围内被拆除时的拆迁告知书、施工单位委托书。收到申请后,答复人对黎二村10号地块的项目情况及申请人的房屋拆征情况进行了查看。经查:1.黎二村10号地块于2012年5月启动协议拆迁,协议签订率达100%,并于2012年6月启动腾空,2012年11月开始拆除,2013年4月开始进场施工,2016年10月完成摸文认购,目前工程正在收尾阶段,预计今年年底新房能交付使用。2.申请人户于2012年6月28日与答复人签订《滨江街道旧村、旧片区改造房屋置换与补偿临时协议》,同意将坐落于滨江街道黎二村上陡门路某号对面房屋先行腾空,交由答复人拆除。申请人于当日腾空房屋,并领取107号房屋置换腾空验收顺序证明。后答复人依据临时协议拆除房屋,故没有拆迁告知书。3.黎二村10号地块是鹿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建筑总公司进行开发的BT项目,由鹿城区人民政府与中建公司签订BT项目合同,故答复人没有施工单位委托书。上述内容答复人查明后即于2017年7月5日口头答复申请人,并于2017年8月10日再次书面告知。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送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所有房屋(上陡门路某号对面,黎二村10号地块范围内)被拆除时的拆迁告知书、施工单位委托书,该邮件于同年7月4日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并通过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挂号信于8月12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快递面单、签收记录,被申请人提供的滨江街道办事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挂号信流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7月4日签收该邮件,于8月10日书面答复申请人,答复期超过法定的15个工作日,并且未举证证明有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属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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