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7〕54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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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7〕5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隔岸垟巷38号。 法定代表人:卢更生,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限期答复其举报的处理结果行为违法,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于8月3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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