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7〕58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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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7〕58号 申请人:温州市某足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4幢3-4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贵,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温鹿人社监罚字〔2017〕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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