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7〕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18-5-14 12:18:43 来源: 字号:[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7〕6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鹿公(门)行罚决字[2017]15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8月26日,申请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一贯没有吸食过毒品,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鹿公(门)行罚决字[2017]15503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吸毒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2017年8月15日20时30分许,李某等人在鹿城区某街某号申请人开设并经营的棋牌室内涉嫌以麻将放炮形式进行赌博被现场查获,申请人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依法传唤到案。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赌博案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尿液进行了提取和尿液现场检测,申请人的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上述尿液提取及尿液检测过程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字、摁手印,现场有见证人予以见证,三名尿液检测人员均具备尿液检测资格,申请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已拍照固定。后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将依法提取的申请人尿液送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申请人否认其有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但对尿检结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本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尿液提取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照片,申请人尿液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吸毒。另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鹿城区某街某号棋牌室以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博工具的方式,为李某等十三人赌博提供条件,现场缴获涉案赌资若干,赌博工具三副及申请人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本人陈述和申辩、参赌人员李某等十三人的陈述及个人赌资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赌具麻将三副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申请人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申请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赌博工具麻将三副、追缴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申请人吸毒给予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收缴赌博工具麻将三副、追缴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法。综上,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20时30分许,案外人李某等十三人在申请人开设并经营的鹿城区某街某号棋牌室内涉嫌以麻将放炮形式进行赌博被被申请人现场查获。现场保全涉案赌资若干,赌博工具三副及申请人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申请人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依法传唤到案。同日,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尿液进行提取和现场检测,并制作《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申请人均未签字。申请人的尿液经检测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8月16日,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将申请人尿液送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8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温鹿公(门)行罚决字[2017]1550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收缴赌具麻将三副、追缴违法所得150元的处罚,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登记表、申请人询问笔录、李某等十三人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检查笔录、追缴物品清单、申请人的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照片、检测人资质证明、申请人尿液的检验报告、见证人身份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棋牌室中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其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给予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具麻将三副、追缴违法所得15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予以认可。二、申请人尿液经现场提取检测、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检测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能够证实申请人吸毒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认定申请人吸毒,给予其拘留十日行政处罚,本机关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温鹿公(门)行罚决字[2017]1550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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