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7〕64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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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7〕64号 申请人:温州某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2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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