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7〕6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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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7〕6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规划局鹿城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珠冠大厦9-10幢2楼。 负责人:黄立威,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规划局鹿城分局系温州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以温州市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本机关口头告知,申请人仍坚持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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