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7〕6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7〕6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隔岸垟巷38号。 法定代表人:卢更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