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决字〔2017〕6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18-6-5 10:28:09 来源: 字号:[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7〕6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隔岸巷38号。

法定代表人:卢更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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