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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时间:2018-5-14 10:09:15 来源: 字号:[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039608;

2、传真号码:0577-88039617;

3、电子邮箱:709847567@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十七中路19号 ,鹿城区人武部,邮编325000。

附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浙司联〔2016〕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兵组织领导。区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区征兵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人武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副组长。下设征兵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宣传、教育、民政、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卫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征兵期间,区人武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抽调1名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落实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区人武部军事科和政工科。要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各街镇、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

(二)强化征兵目标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管武装重要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评比、纳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征兵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是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抓落实。对完不成年度征兵任务或出现责任退兵或退兵较多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党管武装考核、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征兵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造成后果,调离征兵工作岗位,再由所在单位依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责任退兵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地方征兵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地方纪检部门。

(三)完善征兵宣传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构建拓展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宣传网络。把征兵工作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纳入高校学生军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初中和小学的国防教育课程;纳入中学、高校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区人武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专门成立国防教育宣讲团,开展国防教育巡回宣讲活动。每年5月份第二周为全区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份为全区“征兵宣传月”,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兵役机关和高校要集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拓展征兵宣传渠道。要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属地宣传资源,以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其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以征兵工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征兵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楼宇、进家庭。年度征兵工作期间,“今日鹿城”要开辟征兵工作专栏,及时报道征兵工作最新动态,刊(播)出征兵公益广告、征兵宣传标语和专题宣传片;区政府网、人才网和校园网要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工作流程和最新政策法规,设置“全国征兵网”跳转链接;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要主动推送和播发征兵公益广告。各类学校要普遍开展“军人荣誉墙”建设,并纳入国防教育考评体系。

(五)营造征兵宣传氛围。街镇人民武装部要联合民政部门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之家”牌匾,报送立功喜报,积极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突出对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大学生群体,普遍开展军营开放日、主题班会、典型事迹报告会、政策宣讲会等活动,举办大学生征兵工作启动仪式,掀起大学生征兵宣传热潮。组织专武干部到辖区每个适龄大学生家里走访一次。“八一”建军节前后,在“今日鹿城”设立“八一光荣榜”,公布上一年度立功受奖的鹿城籍现役官兵名单;每逢“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街镇、村居(社区)要组织走访慰问现役士兵和困难退役士兵家庭。

(六)设立专项征兵经费。2014年起,区设立专项征兵奖励经费50万元,用于奖励在征兵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优秀现役军人,具体奖惩条件、标准和对象由区征兵办根据当年征兵完成情况提供方案,区财政予以核拨。街镇专项征兵经费由区财政在街镇工作经费中调整单列。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列支:20名兵员以下的单位不少于10万元,20名(含)至50名以下兵员的单位不少于25万元,50名(含)以上兵员的单位不少于35万元。专项征兵经费由区征兵办公室、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并列入年度党管武装工作综合考核。2017年起,区设立高校兵役征集费,由区征兵办公室统计汇总当年在鹿城区征集入伍的辖区内高校在校大学生数量,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不低于2000元的人均标准于次年6月底前以兵役征集费的形式补助辖区高校,专项用于高校征兵工作。

(七)落实征兵工作奖惩。为进一步提高各街镇、村居(社区)和征兵工作责任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2015年起,街镇年度征兵奖惩标准为每超额完成1名兵员任务奖励1.5万元,每少完成1名兵员任务处罚2万元,奖惩所节余部分加入区专项征兵奖励经费中,主要用于奖励对征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校和外省籍从我区应征入伍的青年,其中对外省籍从我区应征入伍青年的奖励标准为每人发放不低于两地退役安置金的差额部分,发放时间为退役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征兵办、区民政局核准提供的名单和数额予以兑现。每年对完成任务较好的12个左右行政村(社区)各奖励5000元;对非行政事业编制的省级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市级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区级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对行政事业编制的先进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征兵办核准提供的名单,于次年6月底前予以兑现。

(八)发放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自2017年9月1日起,凡在鹿城区批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上述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毕业生)均由区政府给予每人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大专生20000元、本科生25000元,奖励经费由区政府财政承担,发放时间为新兵入伍后被授予军衔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名单予以兑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含)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直招为士官的,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九)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2016年9月1日以后入伍(下同)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放。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凡在原总后《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15〕126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入伍后调防至西藏、新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的士兵,按照进藏、进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予以兑现。

(十)落实现役军人个人立功受奖奖励。为积极鼓励现役军人爱军精武作奉献、创先争优立新功,2017年1月1日起,区政府对本区籍现役军人个人立功受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现役军人个人被授予军队战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的奖励由区征兵办公室核实提供名单,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区专项征兵奖励经费中予以支出,由区民政部门慰问发放;荣立三等功、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由街镇组织审核发放,所需经费由街镇承担。

(十一)加大军属优待力度。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街镇财政补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享受每年一次体检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所需经费由街镇承担。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属于低保户家庭的,在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家庭优待金在对应标准上增发20%。

(十二)优惠招考录用政策。向社会招考街镇专职人武干部等岗位时,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岗位实际需求情况,重点面向全日制大学毕业或退役后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招考。2014年7月31日起,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入伍时是大学生)中按照5:1以 上的比例招录事业编制人员,最多招收人数不超过5名(含)。招录岗位编制由区编委办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区空编中统一调配使用。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3年内参加大学生“村官”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均计入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经户籍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当年度未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5年内,可经户籍地区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凭结业证书向户籍地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学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

(十四)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区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建立专门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区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十五)加大兵役登记检查力度。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出国(境)、招工,以及辖区高校大一新生入学时,应当查验适龄青年《公民兵役证》,凡《公民兵役证》不全或无法出具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加大兵役执法力度。依据《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区人民政府对逃避兵役的个人和拒不接受征兵任务,拒不配合征兵工作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在鹿城区政府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开通报。具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处罚决定,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执行,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并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列入不诚信黑名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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