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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规定的通知
文号: 温鹿政办〔2018〕29号 发布机构: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区政府部门、街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列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64号)的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有关单位,以及今后因政府机构改革撤并等原因调整并公布后的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报送区政府备案管理,适用本工作流程。

第三条 区法制办为区政府部门、街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登记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履行调研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之日起15日内报区法制办备案审查,并于文件正式印发前向区法制办登记领取统一编号。未按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将已取得备案登记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制定机关向区法制办报送备案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本):

(一)正式文本;

(二)制定说明;

(三)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四)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

(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法制办收到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审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齐备性审查。报审材料齐全的,予以统一登记并编发统一编号。

报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 区法制办对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以下涉法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一)制定机关是否适格,有无法定职权依据;

(二)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减免税等事项;

(三)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有无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四)有无规定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五)有无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职责义务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

(六)有无与现行上位法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其他内容;

(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定必经程序及制作技术规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条 区法制办对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后,认为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且未发现存在违法和明显不合理情形的,准予备案。

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制定依据和情况说明。

经审查确认存在合法性问题、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或其他严重问题的,区法制办应向制定机关出具《备案审查意见书》,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提交区法制办。

制定机关逾期不处理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区法制办按季度定期公布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区法治政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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