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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温鹿政办〔2018〕28号 发布机构: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鹿城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社区)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政府主导责任。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进一步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强协作,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内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1.区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2.区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园)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校(园)教职员工与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

3.区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性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4.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区发改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

6.区司法部门要依托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三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

7.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注重发挥群团优势。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区总工会、团区委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区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和“儿童之家”,开展家教引导和培训等系列活动,广泛招募“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会同教育等部门办好村(社区)家长学校。区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区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活动。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开办爱心课堂,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农村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农村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一)完善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区民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儿童福利督导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要配有儿童福利督导员,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要重点加强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做好本村(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定期排查、登记建册、即时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重点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陷入“救急难”或者遭遇突发变故时给予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区民政部门、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督导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区民政部门之间的有效传递,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区教育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三)建立发现报告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10指挥中心、96345服务热线等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公民、社会组织等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属于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或者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核发权益行为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完善帮扶转介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区公安机关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六)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做到不留死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完毕,10月底前将农村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区民政部门,同时由区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全覆盖。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区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儿童福利督导员、村民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结合工作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给予补贴。

(二)强化激励问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要进行查处,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工作约谈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不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同时对认真履责、效果良好、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三)整合各方资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各方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深入村民委员会、学校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或者组织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5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鹿城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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