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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温鹿政办〔2018〕32号 发布机构: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细则和区委、区政府年度考绩办法,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统一领导考核评议工作,具体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食安委负责审定和公布考核结果。区食安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评议细则。

第二章  考评体系

第六条  考核评议内容主要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等。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考核细则中体现,并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安办一般在每年10月底前,制定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第八条  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考核评议分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满意度测评情况、加减分、一票否决等内容。

第九条  对区级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考核评议分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加减分等内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考核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根据考核评议细则,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减分情况开展自评打分,并提供自评分的依据,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区食安办。

(二)核评。当年年终或者次年年初,区食安办在各街镇自评基础上,结合各街镇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定评分。

(三)综合评议。由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各街镇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四)满意度测评。区食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街镇的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进行测评。

(五)加减分及一票否决。加减分具体项目由每年的考评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对区级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考核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根据考核评议细则,区级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于每年年底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减分情况开展自评打分,并提供自评分的依据,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区食安办。

(二)核评。当年年终或者次年年初,区食安办在各部门自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定评分。

(三)综合评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四)加减分。加减分暂依据市级年度考评对鹿城区的加分和减分结果予以确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考核结果评定,由区食安办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自评、核评)、综合评议、满意度测评、加减分、一票否决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考核结果评定,由区食安办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自评、核评)、综合评议、加减分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制,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满意度测评一般分别占80分、10分、10分;加分合计不超过5分,减分不设下限(可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酌情调整分值比例)。

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综合得分排名前四者,为A级;第五名及以后为B级;得分低于75分或者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为C级。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考核采取评分制,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一般分别占90分、10分;可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酌情调整分值比例。加减分暂定规则:根据市对区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加(减)分的分值,受加(减)分的区级部门相应予以加倍加(减)分。

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A级;75分(含)至90分,为B级;低于75分的,为C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市级食品安全考核评定我区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七条  涉及一票否决的,由区食安办、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经区食安办讨论研究审议后,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上述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述报告;最终结果由区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由区食安委通报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照区委区政府考绩办法要求,折算后上报区考绩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问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级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问题整改措施与时限,书面报告区食安办。

区食安办可适时对有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发现整改不力的,可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加倍扣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考核评议中发现需要问责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区级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范围可根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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