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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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的处置,消除危旧住宅安全隐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关于加快推进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33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域范围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旧住宅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危旧房指中心城区以内的危旧住宅房屋;农村危旧房指藤桥镇、山福镇区域范围内的危旧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C、D级的。 第三条 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区房管中心、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消防鹿城分局、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镇根据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处置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开辟绿色审批备案通道,履行相应的职责,加快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应当结合房屋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分类解危处置: (一)已纳入征迁改造当年计划的城乡C、D级危旧住宅房屋,应提前启动签约程序并及时腾空验收,提前支付过渡费。 (二)未纳入征迁改造当年计划的城乡C、D级危旧住宅房屋,采取下列四种分类解危处置: 1.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C级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应该进行修缮加固。 2.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D级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应该进行修缮加固、原拆原建、等值置换(现房安置)、货币回购。 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D级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在进行危房解危处置时,应优先考虑修缮加固、原拆原建方式。当该两种方式不足以解危时,再进行等值置换(现房安置)或货币回购。 在区统筹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进行等值置换(现房安置),当等值置换(现房安置)难以协商一致时,在资金保障充足的条件下,可进行货币回购。 3.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C级的农村危旧住宅房屋应该进行修缮加固或审批重建。 4.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D级的农村危旧住宅房屋应该进行修缮加固、审批重建、等值置换(现房安置)。未纳入征迁改造当年计划的农村D级危旧住宅房屋,在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等值置换(现房安置)。 第五条 采取本办法第四条解危处置的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必须为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房屋。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土地审批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根据《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温政办〔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93号),经调查可视为合法的房屋。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范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危旧住宅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修缮加固 第七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备案与监管: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填写《修缮加固承诺书》,并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修缮加固设计施工方案,由综合执法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实地勘察后,予以备案。 (二)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中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还须与利害关系人取得同意意见。 (三)备案结果经综合执法部门公示后方可进行修缮加固,严禁借修缮加固之名进行全部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四)修缮加固完工后,申请人应当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房屋安全等级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属地街道(镇)和房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施工图应当由房屋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九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应腾空验收后,再进行修缮加固。施工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面积、高度、建筑风貌,色彩与周边保持一致协调。 第十一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后经有资质鉴定单位鉴定仍达不到A、B级标准,应继续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 第三章 拆除重建 第十二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符合拆除重建条件,但在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内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危旧住宅房屋,不得原址重建。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用地是否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予以确认。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位置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由国土部门予以确认;是否在文保线建设控制范围,由文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时,存在下列情况的,由属地街道(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一并予以处置: (一)对于整幢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D级,部分建筑鉴定为其他等级的,如不同时拆建将无法保证整幢单体建筑安全的。 (二)单幢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因建筑间距较小导致施工时对周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危险等级增加,且周边房屋住户也有拆建意愿的。 第十四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时,如基底存在形状不规整、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等情况的,为有利于使用,在周边地形条件许可并保持建筑基底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基底形状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后的建筑基底超出原土地证用地范围的,需经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建房户为居民户口的,房屋拆除重建时用地调整不能占用集体用地。 第十五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环节中,如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前公示,并取得其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时,合法(可视为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亡故的,按原土地证宅基地面积与合法(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由继承人作为城乡危旧住宅拆除重建的申请人注销原权证,申办新的土地、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时,在原有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用地范围内,经国土部门认定后,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按本办法规定原拆原建时,经认定后,可以不再补办相关房屋手续,直接办理拆建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时,施工图应当由房屋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受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九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的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时,全体业主为行为主体,应以全体业主名义提出申请,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时,应尽量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因设计需要而增加附属设施(如过道、消防楼梯、电梯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但不得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在周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筑基底位置可以适当调整,如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的,应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用地手续,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由于场地限制的原因,建筑退让、停车位配置和绿化等指标可以不作要求。 如因周边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的,可按房屋现状(包括建筑高度、占地范围、建筑间距等)严格实施原拆原建。 第二十一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项目报批时,所有业主应明确各自占有的户型位置和建筑面积。应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具体说明,并在平面图相应位置上标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时以此为依据予以房权分割。 第二十二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委托业主代表)凭申请表、全体业主决议书、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等材料,报属地街道(镇)。 (二)属地街道(镇)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住建、综合执法、质监、房管中心、国土、规划、交警、消防等部门以及各地下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定拆建的可行性,各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形成联合审查会议纪要,通过后以业主代表或业委会(社团法人)名义报区发改局网上备案。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的设计单位应根据部门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内容出具施工图。申请人凭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等材料,报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经规划许可后方可施工。 (五)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项目施工许可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六)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工程质量和安全受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监管。 (七)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综合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整改至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经规划部门核实后由权利人凭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个人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凭申请表、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等材料,报规划部门审查。 (二)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镇)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定原拆原建的可行性,各部门提出指导意见,由规划部门汇总并出具综合意见单。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符合建设要求或联合踏勘通过的,申请人凭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纸等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城镇个人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经规划许可后方可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综合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整改至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经规划部门核实后由权利人凭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危旧住宅房屋审批重建建设管理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个人危旧住宅房屋审批重建时,位于总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按照村庄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但未明确建筑层数或未编制村庄规划,原合法或可视为合法房屋少于三层的,在不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且满足与周边建筑之间的日照、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审批至三层,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已丧失居住功能的农村D级危旧住宅房屋,产权人无意愿或无能力重建的,可对原房做好证据保全公证后,采取先予办理重建审批手续并将原房屋墙体拆除至1.2米以下高度的方式解危。待产权人有意愿或有能力重建时,再行根据审批手续建房。相关审批手续有效期届满前,产权人应当申请延期。 第二十七条 藤桥镇、山福镇的农村个人危旧住宅房屋审批重建应根据《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46号)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无法原址审批重建的危旧住宅房屋,可参照《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5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后,经资质单位鉴定达到A、B级的,备案后最高予以补助100元/平方米和修缮加固的设计费用(实际加固费用不足10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加固费用予以补助);城镇多层多业主的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的,竣工备案后予以补助300元/平方米,补助费用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剩余修缮或拆除重建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房改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 修缮或重建费用,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因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的由责任主体承担,政府不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的,或在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但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拒不配合实施,又涉及公共安全的,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旧住宅房屋、禁止人员进入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困难家庭户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办法补助后,仍难以启动解危处置的,由街镇上报区政府进行“一事一议”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如台风、火灾等)受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住宅房屋以及城乡非住宅功能的危房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4〕84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补充规定的通知》(温鹿政办〔2014〕111号)同时废止,此前鹿城区涉及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建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ce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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