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牢记宗旨,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敢于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廉洁自律,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五、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十二、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或由区政府制定。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须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十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行政执法错案情况,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督
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十六、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强督查督办,严格执行行政责任问责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各街道、乡(镇)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十七、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通过电子政务、区长热线、来信来访等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予以解决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发布政务信息,积极开展“阳光投诉”等活动,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二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二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交流沟通情况,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二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相关的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各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章 报告通报制度
二十五、区政府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及时向区委报告重大问题,包括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等,坚决贯彻和落实区委作出的各项决策。
二十六、区政府依法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十七、区政府同区政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二十八、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执行情况、可能引起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坚决贯彻和落实区委区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九、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行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经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按规定呈送区政府领导审批。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审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登记的公文。
三十、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事先主动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在报送的公文中一并明确说明。
三十一、对需要请示区政府或需要区政府转报上级政府批准的事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报送,给区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需要部门会签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二、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区长签发。
三十三、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送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文件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具体意见。
三十四、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的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区政府同意的,一般须送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六、区政府领导要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八种良好风气”,努力做“八种良好风气”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
三十七、区政府领导要加强学习,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十八、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要有2至3个月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做好处理工作。
四十、为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街道(乡镇)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提前一周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四十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区政府组成人员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离开温州外出,应事先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部门和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